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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2章 明辩(第2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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髡是剃发、黥是刺面,就成了新的刑罚,但对外族人,往往没什么用,比如江淮之间的越族俘虏,断发文身属于习俗。

这就有了死刑。

秦及大汉立国之初,官定死刑包括但不限于弃市、枭首、磔与腰斩。

对于那些没有在战场上被杀死,而是生擒俘虏来的外族人,便作为奴隶罪人使用,每当祭祀时,用利刃或其他方式取其性命,是以“刑事”。

所谓“国之大事,在祀与戎”,不外如是也。

而奴隶平时犯有过错,当然更要用刑,所以,在刑事之初,要之以对付异族奴隶为主。

“江公的仁慈,让寡人很是难办啊。”

“……”

瑕丘江公有几分语塞。

从上古至近代,刑罚均不适合惩罚这些降虏,可供选择的刑罚,便不多了。

肉刑、耐刑。

即是犯人在被剃发、刺面(本章未完,请翻页)

但本族之人也有犯错的人,内外之别,于情于理,都不可能把族人和外族奴隶同等对待,于是便有了“象刑”。

顾名思义,用象征性的手段表示刑罚,比如外族奴隶要杀头,本族人犯了同样的罪,只给他穿一件没有领子的衣服象征斩首。

当族群不断扩大,当象刑失去威慑,一些特殊的刑罚方式逐渐出现。

上君太博学了。

“刑”“兵”同源,很多时候,先列兵事,再述刑法。

这是因为上古时期,战争是部落之间常态,双方各以兵器厮杀,以期武力征服,这便是“兵事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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